陕西省地热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地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陕民发〔2018〕53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118号),结合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会费收取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根据协会实际情况,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会费10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3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20000元/年,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年,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协会于每年一季度内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交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协会秘书处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出具“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交纳、不得拖欠。
第七条 年度会费不包括协会组织活动或各项赛事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 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陕西省地热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二)开展会员活动和业务交流;
(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其他信息交流载体支出;
(四)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行的费用以及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五)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六)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
(七)地热相关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
(八)协会宣传工作;
(九)地热行业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十)协会福利事业及文体活动;
(十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
第九条 协会设立专门账户,以确保会费专款专用。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费。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财务审计遵循以下规定: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协会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协会名称变更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不得变相向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派专人对会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挪用、截留、拖欠和违规使用会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9日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