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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11     作者:   分享到: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2024年12月26日,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陕西省发布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税收杠杆,引导社会各界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办法》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附件中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中,对水源热泵取用水,回灌的适用税额0.1元/立方米,不回灌的1.2元/立方米。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