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修正,其中涉及地热水
发布时间:2024-04-26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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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条例》根据2024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的决定》修正,其中提到: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单位或者个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取水应当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严禁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四十二条 开采矿藏、建设地下工程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同步建设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并接入地下水监测站网系统,传输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