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加快散煤治理工作促进清洁取暖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18     作者:admin   分享到:
加快散煤治理工作促进清洁取暖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加快实施《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有效破解散煤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政策配套和长效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快散煤治理工作,促进清洁取暖取得新突破,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以可持续、有质量清洁取暖为目标,以清洁能源利用为主线,以“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热”等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准治理、全民共治,形成“四宜”并举、“双改”优先、“多能”互补的散煤治理格局,推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关中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取暖散煤替代,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散煤治理方式,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大力推进多能互补,确保群众生活、取暖可承受、用得起、效果好。坚持统筹协调。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结对帮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色小镇建设以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改造等工作相结合,合理规划热源、管网,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坚持整村推进。以县(市、区)整体推进为重点,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逐村实施改造。坚持先立后破。立足能源供应保障实际,严格以气定改、以电定改、以热定改,严禁“一刀切”。坚持突出重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及城市上风向乡(镇、街道)、村优先推进散煤治理,乡(镇、街道)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率先完成。坚持全民共治。制定支持政策,明确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责任分工,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
   (三)治理标准。
      煤改电:户用电能力达到4~6KW,完成智能电表改造。配备必要的清洁取暖设施。
      煤改气:燃气管道及计量设备安装入户,通气点火。配备必要的清洁取暖设施。
      洁净煤(含生物质成型燃料):燃料类别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高效环保炉具。
      太阳能、地热能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上述治理措施必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四)治理区域。
  关中各市(区)已划定“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均需实施散煤治理。
      二、重点任务
   (一)高效经济推进煤改电。各市、县、区政府主动对接本地电网公司制订电网扩容改造实施方案,逐村逐户排查电力设施,统筹做好变压器、配电线路、智能电表等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满足群众采暖用电需求。2019年12月底,关中平原地区基本实现应改尽改,山区力争整村连片改造完成60%,其余区域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加强已完成改造地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电供暖设施使用安全管理。鼓励公共机构优先使用高效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供暖等产品。
   (二)稳妥推进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在严格落实合同资源量的基础上,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优先实施煤改气。加快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天然气覆盖范围。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管网、储气站设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积极支持燃气公司推进项目实施计划。鼓励支持管网未覆盖且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使用撬装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每年新增气量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煤改气并纳入合同管理,保障取暖稳定用气。为确保节能减排,户内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按照摸排底数,加快制订分年度确村定户煤改气实施方案,合理确定2019年、2020年度煤改气规模。
   (三)加大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力度。地热资源较好的西安、咸阳市等平原地区的城区、城乡接合部、重点村镇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在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应采用地热能供暖,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进行地热能供暖改造。新建垃圾焚烧发电厂原则上必须作为城镇热源点进行建设。鼓励支持有实力的科研院所、企业加强对太阳能光热、生物质能利用的技术研发,提高系统集成能力。乡(镇、街道)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铁路、公路附属服务站点等率先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供暖示范项目。
   (四)推广使用洁净煤。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和暂不具备煤改电、煤改气的地区要积极推广洁净煤。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实现洁净煤全覆盖。配送中心要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销售台账制度,销售的洁净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及《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术要求,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区域使用的散煤和型煤要达到1号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地区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将有关信息载入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化动态监管。加强商品煤销售、流通环节煤炭质量管控,加大抽检力度,实现按月抽检全覆盖,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研究完善县(市、区)洁净煤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积极推广使用洁净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五)持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所有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按照以气定改原则,对关中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实施清洁化改造。
   (六)积极实施农村住房节能改造。鼓励农村新建房屋采用《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按照自愿加引导的原则,积极推进既有住房节能改造,研究出台农村住房保温改造和超低能耗的奖励办法,鼓励采用新型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对现有墙体、门窗、屋顶更换改造,降低采暖能耗。
   (七)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炉具装置。建立高效环保清洁取暖产品目录,大力支持科研院所和有实力的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创新,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高效环保型煤炉具、太阳能平板集热器、生物质采暖炉等产品。积极推广洁净型煤+高效环保炉具、太阳能+电、生物质+专用炉具取暖模式,用多能互补方式支撑群众用得上、用得起、可持续、有质量的清洁取暖。
   (八)建立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创新散煤治理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在线平台,以户为单元开展线上建档立卡、线上统计、线上监测和线上预警,高效、便捷、精准掌握确村定户改造进展情况,形成散煤治理村级网格员直报、省市县三级联动、县镇村比学赶帮的新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散煤治理工作在省铁腕治霾工作组领导下开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陕西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具体职责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散煤治理、日常调度,以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高效环保炉具装置等产品推广,制订地热能利用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商品煤市场监管。
省财政厅负责散煤治理省级财政补贴办法的修订及补助资金的筹措。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燃气、电力、热力等管网设施建设用地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散煤治理的督查和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燃气、电力、热力等管网建设施工许可和农房节能改造及技术推广。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订农业大棚、畜禽养殖场等农业生产性燃煤治理措施,指导各市(区)开展好上述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煤生产和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省统计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核算煤炭消费总量。
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负荷增容和智能电表改造;陕西燃气集团负责其管输范围内的气源落实。
各市、县、区政府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建立散煤治理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督导检查。散煤治理实行一岗双责。各市、县、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设区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县级政府至少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散煤治理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散煤治理完成情况的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抽查。省政府对各市(区)散煤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区)实施约谈,对相关责任人按程序进行问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省级散煤治理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替代建设和运行“双补贴”机制,确保老百姓用得起、用得上,解决劣质煤复燃问题。省、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散煤治理。各市(区)在省级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办法。
  (四)增强工作力量。各市、县、区政府将散煤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配备相应工作力量,实行散煤治理网格化管理,纳入现有地方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网格员的培训,确保与散煤治理工作履职需要相匹配。有关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散煤治理工作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散煤治理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散煤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散煤治理行动的良好氛围。